控状指被告于2022年11月27日,身为大华银行负责处理申请及批准信用卡的执行营销人员,在知悉需要通过法律合约保护银行的权益情况下,却欺骗银行批准了伊万尼占(41岁)的信用卡申请,造成银行蒙受损失,而牴触刑事法典第418条文(冒充欺骗)。 被告面对控状后,俯首认罪,被第2推事庭庭主诺艾迪卡沙巴里判决罚款8000令吉,或以坐牢8个月代替。 此案主控官为茜迪诺阿里玛,被告律师为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代表海玛都。